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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设计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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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设计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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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文物局:  为适应我省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简化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程序,提高省级文物保护工程维修审批效率,强化市县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现就我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文物建筑维修设计方案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除保养维护工程外,所有维修工程须由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维修设计方案。  

各市、县文物局:

  为适应我省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简化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程序,提高省级文物保护工程维修审批效率,强化市县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现就我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文物建筑维修设计方案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除保养维护工程外,所有维修工程须由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维修设计方案。

  二、各市文物行政部门受省文物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文物建筑维修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确须由省文物局审批的维修设计方案,省文物局在工程立项的批复文件中予以说明。

  三、方案审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最小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四、方案审核实行专家咨询制。各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在省文物局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并执行回避制度。

  五、方案审核应通过现场论证或函审方式进行。每处方案应从专家库中选取三位以上专家形成专家组。专家对方案评审后应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作为方案批复依据。

  六、设计方案的论证或函审应做到客观、公正、透明。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明确指出,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结论分为可行、原则可行、不可行。

  七、方案审批工作完成后,各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文件、专家意见扫描传至省文物局指定的邮箱备查。同时,按季度将批复文件及设计方案纸质和电子文本报省文物局备案。

  八、省文物局负责组织对方案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犯原则的,一经发现,省文物局将收回审批权。

  九、审核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文物保护原则,严把审核关。对不认真履职,因保护原则、措施影响到文物保护质量和效果的,将对专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审查资格,并在全省通报。

  山西省文物局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