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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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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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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晋文物函(2013)665号  各市文物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各单位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工程开工审批及备案管理  我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实行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备案。  工程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填报《山西省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开工审批备案表》并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并提交所在

晋文物函(2013)665号

  各市文物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各单位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工程开工审批及备案管理

  我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实行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备案。

  工程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填报《山西省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开工审批备案表》并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并提交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业主单位再将《山西省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开工审批备案表》报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工。

  二、进一步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职责

  (一)业主单位

  1、业主单位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是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业主单位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开工审批、质量监督注册等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2、业主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洽商,召开工程例会、工地协调会等,督促参建各方严格履行职责,做好日常管理。

  3、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基础、木构架及屋面等工程阶段性验收,客观评价工程质量。工程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须及时组织工程初验,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请竣工验收。

  4、业主单位不得无故干扰工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构件等。

  5、业主单位若因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省局将对该业主单位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对该项目所在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补助。

  (二)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应做好工程实施中的技术跟踪服务。及时解答业主、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的相关技术问题,出具技术洽商文件,并参与工程图纸会审、阶段性验收、质量事故分析、完工验收等工作。

  2、设计单位在开工前参与工程二次勘察,对前期勘察未涉及到的隐蔽项目及工程实施中变更或补充的设计内容进行勘察补充,完善设计文件。

  3、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实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如基础、屋面、大木构架、装修、地面以及隐蔽工程等。

  4、设计单位若出现技术交底不及时,现场指导不力,技术跟踪服务不到位的,由业主单位书面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将根据情节给予设计单位黄牌警告、红牌警告直至吊销其资质的处罚,对项目负责人将给予暂停负责人资格直至取消其项目负责人资格的处罚。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对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维修方案及技术洽商文件,严格使用传统工艺和材料,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文物维修的质量。

  2、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现场勘察,及时提交并解决技术问题,做好技术交底。

  3、工程项目经理及各工作技术负责人应确保在岗在位。工地管理应严格有序,施工现场整洁、规范,做到文明施工。施工中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应准确测量和记录建筑主体构架、维修加固部位尺寸、绘制加固详图、建立资料档案。

  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做好附属文物的保护,对更换的旧构件不得损毁丢弃,应准确记录、详细编号、妥善保管,工程竣工后交付业主单位。

  5、施工单位若因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文物保护意识薄弱等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省文物局将根据情节给予施工单位黄牌警告、红牌警告、暂停资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的处罚。

  (四)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监理规范、设计方案等代表业主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大纲及监理计划配备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

  3、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图纸会审及各环节的技术交底,全面及时记录监理日志,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及时提出工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程序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应履行材料进场、检验批等全过程的质量旁站监督和签认职责,参加工程阶段性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4、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单位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省文物局将根据情节给予监理单位黄牌警告、红牌警告、暂停资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的处罚。

  (五)质量监督单位

  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应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工程开工前,质监站应督促检查业主单位办理开工审批备案手续,并将施工开工审批备案表和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备案。

  2、质监站应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技术交底,对技术交底不及时、不彻底的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省文物局。

  3、质监站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认真组织做好工程巡查、抽查工作,按月提交检查情况简报。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应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书面报省文物局。

  4、质监站应在工程实施中的关键阶段,如基础、屋面、大木构架、装修、地面以及隐蔽工程实施中赴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工程阶段性验收。

  5、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后,质监站应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赴实地检查,整改不到位的,应向省文物局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6、工程完工后,质监站应督促各参建单位完善工程技术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备案存档。工程资料验收完毕后,质监站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评定意见。质量验收完成后省文物局将组织竣工验收。

  7、质监站若监督检查不力,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指出并纠正的,省文物局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三、进一步强化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管

  县级文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管。严格工序验收,阶段性验收的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随工程进度及时报请有关单位赴现场检查指导及验收,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批环节,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核,加大工程实施前、实施中各环节、各阶段的监管力度,切实把好工程实施的程序关、质量关、验收关,确保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化管理,同时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月向省文物局报送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

  省文物局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工地检查。对未经批准或未经质量注册备案擅自开工的,将根据情节严肃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等相应的处罚。

  四、进一步规范工程资料收集管理

  工程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工程项目应配备固定专职资料员,全程对工程资料进行收集。资料收集应参照《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资料收集编制要求》的规定,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真实全面的记录好工程实施前、实施中及竣工后的全部信息。所拍摄的数码照片像素不低于500万,拍摄的影像资料不低于720x480,扫描的图片不小于300像素。

  同时,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业主单位要抓紧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技术报告,并交付出版社出版。

  五、进一步加强工程验收管理

  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将工程资料整理归档报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由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组织参建各方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业主单位应按程序报省文物局进行竣工验收,同时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省文物局将组织有关专家以及财务、纪检等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出具验收意见。

  附件:《山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开工审批备案表》

  山西省文物局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