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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成立于1995年9月22日,是当时全国第一家省级古建筑施工企业,也是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全国第一家园林古建筑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光明网:万里长城还有多少里?
记者近日走访河北、山西等多个地区的长城遗址了解到,虽然我国在保护古长城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古长城状况依然堪忧,不少地段的长城淹没于杂草、废渣之中,甚至被人为损坏。国家文物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即使距今年代最近的明长城,也只有8%的墙体保存完好,超过七成保存状况较差。(10月14日新华网)
长城是世界上体量、规模最大的线性文化遗产。曾当选世界“新七大奇迹”。其不仅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文化价值,也是中华民族的象征,炎黄子孙的骄傲。这样的珍贵文化遗产,本应得到精心呵护。然而,在一些地方段长城破坏严重,长城文字砖被偷盗、拆解、贩卖的现象屡见不鲜。2014年中国长城学会调查显示,以明长城为例,明长城的墙体只有8.2%保存状况较为良好,而74.1%的保存状况较差,甚至只剩下了地面的基础部分。这样的报道读来令人痛心。
《长城保护条例》早已于2006年颁布实施。这意味着国家已经对长城实行了整体保护。但是万里长城的保护现状很不乐观。曾有调查显示,河北境内长城遭遇破坏,内蒙古秦汉长城遭到采矿者的毁灭性破坏,明长城有较好墙体的部分也不到20%,有明显可见遗址的部分已不到30%;甘肃段长城也破坏严重。还有报道说,山西省明长城大同镇重要关隘――得胜堡由于无人看管遭到了严重破坏,堡里的文物遗存丢失严重。其中一段城墙成为当地村民的羊圈。
如果说有人毁城墙建羊圈,是文物保护意识淡漠的话,有人受利益驱使,偷盗、拆解、贩卖长城文字砖更是犯罪行为。试想,如果有关部门十分重视保护长城砖,跟周边民众讲清保护长城的利害关系,有人出面制止毁损长城砖行为的话,多数人应该是通情达理的,不会故意毁损长城。正是因为地方政府缺乏长城保护意识,对长城管理工作缺位,没有保护长城的长远观念,任由长城自生自灭,才导致了长城不断消失。某些人对长城主体造成摧毁性破坏,已经触犯了《文物保护法》与《长城保护条例》。根据《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对非法破坏长城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文物部门执法疲软,长期以来“以罚代刑”的管理思路不足以震慑长城破坏者,改变长城遭受严重破坏的局面。
尽管《长城保护条例》颁布已久,但是长城管理仍然处于各自为政的零散状态。一方面,对有利用价值的长城段互相争夺;另一方面,对未开发的偏僻地段,互相推委管理责任,导致部分长城城墙消失。长城管理体制也存在严重弊端。不少地方对长城的保护俨然形成了有利可图就削尖脑袋钻,甚至不惜破坏长城搞开发,至于需要经济成本的保护、修缮工作就不理不睬的尴尬局面。一些地方对长城的保护仅限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几段长城。其他地段都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据媒体报道,司马台与金山岭就曾多次为长城管理权的问题发生争端。还有的地方盲目搞旅游开发,破坏长城。我以为,有关部门之所以对长城保护不重视,说到底,就是“利”字在作怪。这也是长城屡遭破坏的深层次原因。
应该承认,长城遭受破坏的局面不是一天形成的,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我们对长城保护的欠账较多。但这并不是漠视长城保护的理由。尽管《文物保护法》与《长城保护条例》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让饱经苦难的长城继续哭泣。痛定思痛,现在的当务之急是,相关部门加大长城保护力度,足额安排保护经费,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阻止破坏长城的事再度发生。
如果我们对长城保护的认识不提高,有关部门对破坏长城的为不依法严惩,听任长城继续遭受毁灭性破坏。当外国朋友看到的是千疮百孔,与他们心目中大相径庭的长城,他们摇头说“NO”的时候,我们才真正会体会到什么叫痛心疾首!不难想象,若干年以后,万里长城可能就只剩下一堆堆黄土。等到那时,我们已经无法向子孙交代。(胡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