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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工程实施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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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县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简化我省文物保护工程行政审批事项,充分发挥市县文物部门管理职能。经研究,现就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省保)维修保护工程立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保单位维修保护工程实施立项制度。工程立项批准后由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维修设计方案并报批。
二、省保单位维修保护工程立项报批程序为:
(一)业主单位自行或委托编制工程立项报告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进行科学评估后,向省文物局申报立项。
(二)省文物局收到立项申请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市文物行政部门。
三、省保单位维修保护工程立项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名称、地点、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及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说明文件(包括照片、图纸等必要的勘测资料及原则性的保护措施说明);
(四)该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及利用意向。
(五)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山西省文物局
2013年9月17日